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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史**与珙县巡场规划建设和国土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牟**、史**起诉被告珙县巡场规划建设和国土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珙县巡场规划建设和国土综合执法大队答辩称,其是受珙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的委托行为,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本院将答辩状送达原告,原告根据被告的答辩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牟**、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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