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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不服屏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屏山县公安局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屏公(屏山)行罚决字(2014)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发出传票,传唤原告张**于2014年7月8日上午九时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时,原告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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