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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肖*因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因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肖*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新安镇民主村一组非法占地227.8㎡搭建临时棚房。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屏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听证。2013年12月31日申请人作出屏国土资罚(201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被执行人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对被执行人处以10元/㎡罚款,共计罚款2278元。2014年5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屏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屏国土资罚(201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屏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屏国土资罚(2013)1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对本裁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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