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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云中与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中起诉被告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委托授权的珙县巡场规划建设和国土综合执法大队于2015年7月6日以“珙*执(2015)28号”文件撤销了其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珙*执限拆(2015)第14-1号)文件,即本案原告诉请撤销的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云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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