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附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附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