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阆中原动**限公司未履行南工商阆处字(2015)第7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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