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市**管理局与阆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阆中原动**限公司未履行南工商阆处字(2015)第7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