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昌**源局申请执行西昌市交通运输局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西昌市交通运输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昌**源局申请执行2015年4月8日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5)20号《西昌**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1、责令西昌市交通运输局退还非法占用的9465.7㎡集体土地;2、责令西昌市交通局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65.7㎡集体土地上修建的道路、桥等地上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西昌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8日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5)20号《西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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