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会理县**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会理县**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西市人社监理字(2015)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责令会理县**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梁**、徐**人工工资共计42000元。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西市人社监理字(2015)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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