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昌**源局申请执行道隧**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道隧**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昌**源局申请执行2015年4月8日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5)18号《西昌**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1、责令道隧**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466.02㎡集体土地;2、责令道隧**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466.02㎡㎡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拌和站等地上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西昌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8日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5)18号《西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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