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昌**护局申请执行西昌**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昌**护局因西昌**限公司氨氮超标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昌**护局申请执行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西环监罚字(2014)第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确保废水达标外排;2、处应缴排污费2.5倍(75063.00元)罚款。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西昌市**环监罚字(2014)第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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