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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会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付国才,被上诉人会东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蒋**、赵**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于2015年2月4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会东县公安局于2004年1月11日作出的东*()决字(2004)第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错误拘留原告14天的损失3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为2004年1月11日,而王**于2015年2月4日,才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的起诉正确。王**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予收取诉讼费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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