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举不服汉源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的汉公(万)行罚决字(2013)1042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元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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