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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巴塘县公安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对于原告的行政处罚【巴*(夏派)刑罚决字(2014)0019号】决定,并请求督促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恢复名誉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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