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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24日,本院收到宜良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依法强制执行宜国土资监字(2014)第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宜良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宜良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昆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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