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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局申请执行盈江县弄璋镇边府村委会户费村民小组非法围垦河道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盈**利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盈**利局对盈江县弄璋镇边府村委会户费村民小组非法围垦河道一案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盈水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盈江县弄璋镇边府村委会户费村民小组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种植在户费堤段内的农作物全部清除;3.采取补救措施,种植相应数量的竹子、柳树等,防止水土流失。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盈江县水利局作出的盈水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盈江县水利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盈水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盈**利局作出的盈水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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