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贡人社监罚字(2014)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贡人社监罚字(2014)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贡人社监罚字(2014)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