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买江*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买江*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买江宁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买江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买江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董**与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潼关县**冶炼厂与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陕西华**限公司与陕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西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西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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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樊*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