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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江宁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买江*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买江*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买江宁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买江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买江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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