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汉阴**管理局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汉工商处字(2013)第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汉阴**管理局作出汉工商处字(2013)第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阴**管理局于2014年4月23日以被执行人彭某某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阴**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汉阴**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