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齐**不服被告吴起县**理办公室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起县**理办公室已变更对齐**的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齐**的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