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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国土局与赵某某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志国土资处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在本村庄南头(志*路边)集体林草地154.7平方米上动工修建两层房屋(砖混平板房5间、平板房上盖彩钢)。志丹县国土局多次出具书面文件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被执行人赵某某均不予理会。2014年6月25日志丹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志国土资处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赵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依法收回非法占用土地使用权交还村集体。2、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志国土资处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又未履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提供的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志国土资处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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