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博公司因诉张**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嘉峪**民法院(2015)嘉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博公司以其不是工商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与孙**之间的购销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沅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掖市**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