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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监督管理局和李*其他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12日,本院收到兰州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u0026ldquo;城关区食药局u0026rdquo;)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兰城食药监食罚(2014)55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城关区食药局以被执行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了兰城食药监食罚(2014)55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兰城食药监食罚(2014)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4月23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综上,本案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兰州市**监督管理局关于兰城食药监食罚(2014)5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兰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兰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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