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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国**伊人名典和兰州市**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州国**伊人名典因诉被上诉人兰州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国**伊人名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限公司伊人名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兰州**限公司伊人名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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