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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兰州市**关分局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康诉被告兰州市**关分局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寻清沼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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