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顾**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上诉人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