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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公安局河畔派出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公安局河畔派出所(以下简称河畔派出所)、第三人李*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河畔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李**、郭**,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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