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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利**钢厂与甘肃省**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金质监罚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甘肃省**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申请人开发区利达彩钢厂作出的金质监罚告字(2014)第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金质监罚字(2014)第4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开发区利达彩钢厂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甘肃省**术监督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开发区利达彩钢厂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甘肃省**术监督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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