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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第三人甘肃省水利水**发电有限公司送出线路工程项目部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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