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敦煌市公安局肃州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敦煌市公安局肃州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敦公(肃)行罚决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并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