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家代诉被告瓜州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瓜公行罚决字(2014)第3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并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