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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自己的耕地被他人强行占用后,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处理解决,因各部门均未予以解决。自己于2012年3月5日进京上访,上访期间并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遣返回临泽后,临泽县公安局在未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的前提下,于2012年4月18日,对其作出临公(沙)行决字(2012)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拘留10天,决定作出后,临泽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8日执行行政拘留,执行至同年8月15日,当日又继续拘留至同年8月25日,实际拘留17天。上诉人认为临泽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于2015年3月23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临公(沙)行决字(2012)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法院认为张**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上诉人张**认为临**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临**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临*(沙)行决字(2012)第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公安局或临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泽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8日执行该拘留决定时,书面通知了张**及其子张**、张**。但上诉人张**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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