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业局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3月25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甘州区林业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甘州区林业局于2014年5月14日对杨某某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14]1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中第(六)项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甘州区林业局应该在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的甘*罚书字[2014]1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系2014年5月14日作出,于2014年5月14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14年8月13日,申请人甘州区林业局应该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14年11月13日之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人执行申请的提出已经超过上述规定的法定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甘州区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