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段**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2014)高行非执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段**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款20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段**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段**丈夫张**的银行存款205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