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管理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张掖市**管理局对张掖市甘州区某某茶府食品药品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张)食药监食罚(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食药监食罚(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张掖市**管理局作出的(张)食药监食罚(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掖市**管理局作出的(张)食药监食罚(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