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白海花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房管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工商企业登记均无财产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临行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