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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石场与凉州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文化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凉州区力源采石厂诉被告凉州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文化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凉州区力源采石厂以被告已经撤销了他们的决定,其诉讼目的已达到,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的行政行为被告已经撤销,原告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凉州**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凉州区力源采石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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