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环县公安局、第三人马**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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