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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诉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因诉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经海东**民法院(2015)东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白**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致使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一、二审法院违反程序,作出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民和县人民法院(2015)民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和海东**民法院(2015)东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民住建罚(2014)字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提起再审的判决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白**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提起再审,该一审判决并非生效判决。二审法院之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非采信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民和县住建局一审时重新提交的10份证据,而是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从而认定民和县住建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主体适格。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采信证据并无不当。白**所称原审法院对超过举证期限证据予以认定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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