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米东区分局于**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米东国土资执罚(2014)3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米东区分局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此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乌鲁木**米东区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乔*盘.阿*哈拜的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