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伊宁**管理局诉被告伊犁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被告伊犁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伊犁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伊犁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伊犁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伊市工商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