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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杨**、杨*和与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城乡建设局、阿勒泰市建设综合执法局、阿勒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纠纷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杨**、杨*和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前由阿勒**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阿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杨**、杨*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阿中立终字第1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生效后,杨**、杨*和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再审人杨*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杨**的委托代理人胡**,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的法定代表人高**,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城市建设综合执法局的法定代表人也尔扎提吐斯别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孙**,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薛*、赵**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杨**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规划局送达的整改通知书不真实,案件未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并请求上级法院提审确认阿政发(2013)5号《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强制拆除杨**违法建筑的决定》无效;同时撤销阿勒泰市公安局作出的阿*(团)行罚字(2013)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勒泰市城乡规划局辩称,决定拆除的是违法建筑,系依法拆除。杨**的诉讼请求与规划局无关,再者,杨**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杨**、杨**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城市建设综合执法局辩称其不是杨**违法建筑的拆迁部门,也不是拘留杨**的执法部门。请求驳回杨**、杨**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公安局辩称,在办理杨*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中,程序合法。杨*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杨**、杨*和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阿勒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5)》、《阿勒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南部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2013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发布后,杨**未经审批,私自建设违法建筑。经阿勒泰市城市建设规划局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执法程序后,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作出阿政发(2013)5号《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强制拆除杨**违法建筑的决定》,对杨**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杨*和阻碍工作人员执法,阿勒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杨*和行政拘留8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阿勒泰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3年5月22日向杨**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阿勒泰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31日向杨*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政决定均告知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间,但杨**、杨*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力,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且杨*和、杨**的情形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起诉期限为2年的规定,故一、二审驳回起诉是正确的,杨*和、杨**的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能成立,应该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杨**、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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