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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铁布克道尔吉与查和特乡人民政府不服行政规划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01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达*铁**的起诉状,起诉人达*铁**诉称:2008年4月起诉人在和布克赛尔县北部山区贫困农牧民搬迁定居领导小组的安排下,搬迁至和布克赛尔县南部开发区。2014年4月30日,和布克赛尔县北部山区贫困农牧民搬迁定居领导小组下发了和搬迁领办字(2010)01号处理决定,内容如下:1、将伊克乌图布拉格牧场草原队搬迁定居人员铁**、查干库勒乡江根库克村搬迁定居人员巴**及布斯屯格村搬迁定居人员加明巴登草三户做退回原籍处理;2、取消伊克乌图布拉格牧场草原队搬迁定居人员铁**、查干库勒乡江根库克村搬迁定居人员巴**及布斯屯格牧场布斯屯格村搬迁定居人员加明巴登草三户享受的低保政策。该决定是同时对三户搬迁户做出的决定。文件下发后,原告等三人不服处理决定内容,先后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后来被告先后为其他两户恢复了搬迁户身份,对原告却依旧维持原处理决定。2014年3月17日,原告向和布克**教办反映,但还是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起诉人认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查**乡人民政府对起诉人作出的“清退处理”的决定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查**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政,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特向你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和搬迁领办字(2010)01号关于将查**搬迁定居牧民铁**的清退处理决定;2、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责令将原告纳入搬迁定居名额,享受自治县搬迁定居户享受的搬迁政策;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际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达**提供的和布克赛尔县北部山区贫困农牧民搬迁定居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和搬迁领办字(2010)01号处理决定,在2010年4月30日下发,现该案件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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