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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又以事情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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