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又以事情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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