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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中华**海关总署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公司不服中华**北京海关作出的京关缉查字(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华**海**署作出的海**署复字(2015)0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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