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公司不服中华**北京海关作出的京关缉查字(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华**海**署作出的海**署复字(2015)0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