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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张**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顺建裁字(2013)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将被执行人位于顺义区仁和地区u0026times;村的被拆迁房屋腾空交北京市土**义区分中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与北京市土**义区分中心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北京市土**义区分中心向申请执行人提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申请执行人遂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并送达顺建裁字(2013)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其中裁决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30日中午12点前,将顺**和地区u0026times;村被拆迁房屋腾空交北京市土**义区分中心。被执行人不服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顺建裁字(2013)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顺建裁字(2013)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被执行人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顺建裁字(2013)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2014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顺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4月9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中行终字第2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腾房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顺建裁字(2013)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顺建裁字(2013)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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