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刘**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擅自于2013年占用顺义区仁和镇米各庄村1087.97平方米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新建房屋1087.9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6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087.9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2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