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孙**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3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擅自于2011年占用顺义区北务镇村2446.26平方米集体土地(基本农田)建房及其他设施,其中建设房屋2052.76平方米,硬化地面393.5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28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3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改正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并对破坏的基本农田2446.26平方米进行治理(新建房屋2052.76平方米,硬化地面393.50平方米),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占地面积每亩2.2万元人民币进行处罚,罚款80740元。2015年6月5日,被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80740元。针对该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除缴纳罚款80740元以外的其他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3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3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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