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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源局与刘**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1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占用顺义区北小营镇村2887.04平方米的土地,于2014年建设房屋2887.0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28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1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887.04平方米,并拆除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设的房屋2887.04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1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1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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