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密住建字[2014]25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及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京建复字[2014]518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