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奥*时代清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谷人力社保局)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奥*时代清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2月6日,平****保局对奥*时代清洁服务(北**限公司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4年11月14日,平****保局接到陈**等21人投诉,称奥*时代清洁服务(北**限公司拖欠其2014年7月10月的工资。平****保局立案调查后,下达京平人社劳监询字(2014)第98号调查询问书,要求奥*时代清洁服务(北**限公司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奥*时代清洁服务(北**限公司承认拖欠陈**、马**、张**等21人2014年7月至11月的工资218295.37元。有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调查笔录和工资表为证。奥*时代清洁服务(北**限公司未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平****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下达了京平人社劳监责字(2014)第8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奥*时代清洁服务(北**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改正该行为,并于2014年12月19日前把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平****保局。奥*时代清洁服务(北**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也未报送书面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平****保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奥*时代清洁服务(北**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经平****保局公告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平****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接待投诉登记表、投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诉材料、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京平人社劳监询字(2014)第98号调查询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书、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薪资表、调查笔录、京平人社劳监责字(2014)第8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京平人社劳监告字(2015)第1号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件处理呈报表、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京平人社劳监催字(2015)第1号催告书、邮件、公告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谷人力社保局对奥*时代清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京平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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